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3辆公交车报废处置公告
项目名称 | 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3辆公交车报废处置 | |||||
项目编号 | 2024HCMCA01236 | |||||
委托方 | 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巢湖市金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51-82386988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0512-58188516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12345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4年9月24日9:00始至2024年10月12日10:00止。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本次转让标的为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3辆报废车辆(其中安凯HFF6100GO3CHEV-1,计20辆,为10.45米新能源混合动力(含动力电池)车、3辆金龙牌KLQ6108GE3,为10.49米柴油车),预计重量总计265.5吨。转让标的存放位置: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综合车场内。具体详见《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3辆报废处置公交车》(本公告上传附件3) 上述资产重量为委托方预估重量,仅供参考,最终成交车辆重量以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要求的五大总成外,委托方不保证其他车辆零部件(包括零部件内部电子元件)的完整性,意向受让方应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及其他综合因素,审慎决策。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致通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皖致通评报字(2024)090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其中新能源混合动力(含动力电池)公交车平均评估单价为1900元/吨、柴油公交车1800元/吨,资产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0.13万元,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 ||||||
转让底价 | 1.转让底价单价为:HFF6100GO3CHEV-1车型1900元/吨,KLQ6108GE3车型1800元/吨。 2.报价须为暂定综合总价(暂定综合总价=HFF6100GO3CHEV-1车型报价×234吨+KLQ6108GE3车型报价×31.5吨)与分项报价。报价单中各分项报价均不得低于各车型的转让底价单价,否则报价无效。有效暂定综合总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 交易保证金 | 5万元 | |||
价款支付 |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一次性按照暂定成交总价(=HFF6100GO3CHEV-1车型预估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KLQ6108GE3车型预估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拖车。移交车辆过磅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核算本批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拖运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2.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户名:巢湖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巢湖长江路支行,账号:34001777708050513500)交纳暂定成交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3.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具有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认定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条件 | ||||||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成新度和功能情况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须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并在本项目公告期内自行了解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政策,如成交后因受让方无法按照标的所在地机动车报废管理政策办理机动车报废及注销等相关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拆卸、装运和清场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须在委托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受让方须先支付暂定转让价款,并接到委托方通知后5日内清运结束。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报废车辆拖运完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过磅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5.受让方在标的运输过程中对报废车辆在本市就近过磅,委托方安排专人在报废车辆过磅现场验磅,实际结算价款=HFF6100GO3CHEV-1车型实际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KLQ6108GE3车型实际可回收净重×对应成交单价,实际总重量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本次处置标的重量以最终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重量和规格差异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格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6.报废车辆可分批拖移,每批次拖移完毕后2日内完成报废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实际处置重量等交接签字,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15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在标的回收后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废旧电池处理报告,完成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委托方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7.受让方须遵守《新能源车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方面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拆卸、交售废旧动力蓄电池,且在对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否则受让方全权承担相应责任及所有损失。 8.交易完成后,委托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0.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条例》及《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条例》的规定,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资产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即暂定综合总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暂定综合总价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暂定综合总价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暂定综合总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暂定综合总价报价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 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非项目咨询)。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证书。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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